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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1、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数量和登记购房人的数量情况确定选房定购顺序。在登记购房数量超过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排序;在登记购房数量不超过房源数量时,按购房登记顺序选房定购。
  2、取得《准购证》的家庭按选购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依次选购住房。逾期未参加选购的,视为主动放弃。
  3、申请人选定房号后,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荆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手续。
  四、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三)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四)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各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二) 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完成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的要求,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人员,确保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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