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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1、家庭常住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2、收入证明: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未达标的自有住房提供相关证明。租住直管公房提供《荆州市国有直管房屋住房凭证》。租住他人的住房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无房户提供相关说明;
  4、婚姻证明;

  5、被拆迁家庭需提供拆迁合同;

  6、优先购房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资格认定,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方式进行。
  1、初审、公示
  (1) 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委会初审并公示。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委托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和群众评议。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委托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民小组(或社区)进行入户调查和群众评议。评议范围包括: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干部及社区民警、社区邻里。评议内容主要是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民小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评议情况做出评议结论。

  (2)社区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初审后,按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主要评议内容,在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社区居委会对公示期间的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4)社区居委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
  2、审核
  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评议材料等汇总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和入户查证,并将审核结果及申报资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审批、公示

  (1)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审核资料后应进行复审并在荆州市房产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2)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及时转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调查核实。
  (3)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购买家庭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荆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有效期一年。

  (三)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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