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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政规[2009]5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的文件精神,以及建设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切实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就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城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申购家庭2008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000元;

  (三)家庭所有成员无购房、自建房记录或自有产权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区人均居民住房面积60%,即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四)已婚〔含未满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复员转业退伍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后可优先购买。
  二、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房改房的。
  (三)已享受政府提供其它购房优惠政策的。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购买程序

  (一)领表和购房登记
  申请人(申购家庭)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领取《荆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登记购房意向,如实填写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状况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户口所地在社区居委会,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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