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肃纪律,严格问责。相关部门和乡镇应查清情况列出名单而未落实的,以及有关部门已上报名单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及时作出决定并采取关闭和停产整顿措施,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的业主,依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把“打非治违”与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基层基础工作、日常监督执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查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漏洞死角等突出问题,着力加强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扎实推进示范创建活动,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调度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活动开展情况(含附表),工作总结10月25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电话:0731-89751237,传真:0731-89751234,电子邮箱:xtc8975@163.com)。
附件: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组织执法行动
| 次
|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检查企业
| 家
|
|
发现隐患 (其中已整改)
| 处
|
|
责令停产整顿
| 处
|
|
实际关闭生产经营单位
| 家
|
|
抓捕涉嫌犯罪人员
| 人
|
|
经济处罚
| 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