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4)火工品的储存、管理、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深越界、以探代采或是无证、证照不全开采矿产资源的;
(2)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3)露天矿山实行“伞檐”或者“一面坡”开采和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
(4)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5)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无牌、无证、报废、非法拼(组)装车辆上路行驶的;
(3)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4)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5)有严重不良纪录、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驾驶客货车辆的;
(6)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变型拖拉机等机动车超载、超速、非法载客的;
(7)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不依法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不按规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含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规避监管,非法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