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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

  第十二条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采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

  第十三条 社会用字需用汉语拼音标注的,应在汉字下标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用汉语拼音拼写普通话以词为拼写单位。

  第十四条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应执行下列标准:

  (一)汉字的使用,依照国家《简化字总表》(1986年10月重新发布)、《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年发布)和《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55年发布)。

  (二)标点符号的使用,依照国家《标点符号用法》(1995年公布)。

  (三)出版物上的数字使用,依照国家《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1995年发布)。

  (四)汉语拼音的使用,依照《汉语拼音方案》(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符合国家《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1996年发布)。

  (五)普通话异读词的读音、标音,依照《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1985年发布)。

  第十五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的相关人员,应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 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学校其他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四) 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五)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对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前(一)、(二)、(四)、(五)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对未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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