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运动会、讲演会等大型活动用语。
(八)公共服务行业对公众服务用语。
第五条 下列情况应使用规范汉字:
(一)国家机关公务用字。
(二)教育教学用字。
(三)汉语文出版物和公文用字
(四)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五)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
(六)本市商品的包装、说明书和商标用字。
(七)运动会、讲演会等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
第六条 国家机关、教育机构、新闻机构应在本市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中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参与外事活动等公共场合的正式活动及其他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标语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纳入学生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日常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语言文字情况纳入督导内容。
第九条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在本市播出的影视节目印刷体的厂名、片名、字幕、演职员表、台标和栏目名称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条 本市出版的报纸、期刊、电子、网络、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印刷体报头(名)、刊名、封皮、内文、广告等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地名、路名、街名、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