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规〔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州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荆州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推动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具体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教育、广播电视、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文物、工商、建设、商务、公安、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有关工作,并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活动应当以普通话作为基本工作用语:
(一)国家机关公务用语。
(二)教育教学用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的播音、主持、采访等用语。
(四)影视片(不含地方戏剧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舞台艺术表演(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用语。
(五)导游用语。
(六)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场馆解说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