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规〔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荆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地税、国土资源、房产、发改、建设、规划和财政等管理部门的相互配合,强化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08〕138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地产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发生房地产业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房地产业应缴地方各项税费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提供建筑安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
提供建筑安装业劳务是指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销售不动产是指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新建房屋(即增量房)销售和二手房(即存量房)交易。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通过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拍、挂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