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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和奖励办法


  第十条 荆州市设立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领导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领导工作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组织和领导工作。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包括受理论文的申报、组织论文的评审、受理申诉和检举等有关事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

  评委会由相关专家组成,按理、工、农、医、交叉学科分为五个评审小组,负责对论文进行评审,对有争议的论文进行裁决。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次。

  特等奖必须是在公开出版的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在某学科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中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并在国内外重要科学和工程检索系统(SCI国际版、EI)中收录的学术论文,其学术水平相当于当前国际前沿水平。

  一等奖优秀学术论文必须是在公开出版的国家级或国外刊物上发表,在学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在科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或解决了科学实验、生产实践中的重要学术或关键技术问题。

  二等奖优秀学术论文必须在公开出版的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在学科的理论研究中有所创新,或解决了科学实验、生产实践中的重要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论文,其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相当于目前国内先进水平。

  三等奖优秀学术论文必须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过或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刊物上发表,在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较大实用价值的论文,其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相当于省内先进水平。

  特殊情况,经专家推荐,评委会评审,可以破格入选,但要严格控制比例。论文评选要适当增强对县市区科技工作者的激励作用。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的评审分初评、复评、终评、公示四个阶段。

  (一)初评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或县市区科协为初评单位,对学术论文进行初评。

  (二)复评

  评委会组成理、工、农、医、交叉学科五个评审小组,对经过初评的学术论文进行分类评审。

  (三)终评

  由评委会进行终评,确定论文的授奖等级。终评结果必须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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