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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和奖励办法

荆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荆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和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李建明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荆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繁荣科学技术事业,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为荆州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和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是荆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获奖论文由荆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颁发奖金。

  第三条 参加评审的学术论文,其内容应属于自然科学或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学科领域里学术性成果。

  第四条 学术论文必须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论点明确、论据可靠、论证严谨、结论正确。

  第五条 学术论文评选,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的原则,坚持“双百”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参评论文限于本年前的两个年度发表或交流的论文。

  第七条 申请评审的学术论文须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过或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一)已在高于本奖励级别的评比中获奖的学术论文;

  (二)一般的工作总结、考察报告、译文、科技专著和科普文章等;

  (三)其著作权存在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学术论文。

  第九条 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负责荆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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