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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建设用地转让管理。

  严禁“炒买炒卖”土地,严禁以联合开发名义实质转让土地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凡违反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有关规定的,坚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违约违规责任。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和用途,违者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和政策,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四、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四统一”原则,即:统一规划、统一投入、统一实施、统一验收,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抓实一批土地整理项目,积极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工作,确保土地报批耕地占补平衡需要。切实抓好项目库建设,做到论证申报一批、立项储备一批、启动实施一批。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廉政建设制和公示制等各项制度,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审计,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规范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加强土地执法监察

  要以2009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为契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完善市、区县、乡镇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全面落实宣传教育、动态巡查责任制,及时发现、制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格追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发生,促进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六、加强基础工作

  (一)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二)严格规范土地登记管理。

  土地登记管理做到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坚决执行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十二不登记”,即:对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加强土地登记中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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