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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眉府发〔2010〕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现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良性互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耕地保护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责任主体要自觉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行政行为,坚决禁止各类违法用地,确保全市24.03万公顷耕地和21.24万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一)严格项目用地审批。

  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工业项目集中发展。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耕地保护,实行“有保有压、从严从紧”的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定额、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控制性指标。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的一律予以禁止。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二)严格建设用地报批。

  坚决执行建设用地“六个不报批”,即:不符合规划、计划的不报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定额指标的不报批,国家明令禁止供地的不报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报批,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不报批。进一步加大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力度,及时领取批准文件,及时启动征地拆迁,及时供地,全力保障灾后重建、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

  (三)严格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依法依规有序开展。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解决社会保障。征地涉及拆迁农村居民住房安置的,安置住房建设必须与征地拆迁同步推进,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制度。

  严格实行“熟地化”出让土地,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意向用地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东坡区、彭山县8万元/亩,仁寿县6.4万元/亩,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5.6万元/亩),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限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不得以各种形式予以补贴或返还。科学编制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和土地出让底价保密制度,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起拍(挂)价的50%。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分期支付土地价款的,分期支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违规签订出让合同的追究出让人责任。加强项目包装,加大土地出让,确保完成年度土地出让收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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