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卫办〔2010〕47号)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近期,卫生部颁布了《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抓紧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办法》,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并准确把握《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信息公开涉及卫生行业各条线、各层面,贯穿于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单位要将贯彻实施《办法》作为重要工作加以研究和推进,并与加强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相结合,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架构,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指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落实信息公开工作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并按《办法》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三、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根据《办法》的要求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要抓紧对其他相应工作制度和服务规范的梳理和完善,将信息公开的要求融入其中,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四、各单位要对照《办法》规定的公开范围和内容,根据本单位的属性和职能,对信息进行梳理和分类,对主动公开的信息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或告知特定服务对象;要明确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明确受理、处理、审核、答复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工作。同时,依据《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各单位要注重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总结,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加以梳理和研究。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办法》实施情况的调研,并研究制订本市贯彻落实《办法》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