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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纳入重建规划的政府投资重建项目,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至州、县级。其中:
  1.属于中央事权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2.省直有关部门直管项目,由省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3.基础设施项目中,干线公路、邮政设施建设由省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由省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其余交通、水利、市政、农牧区基础设施项目由州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4.州、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业务用房由省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其余州、县属各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由州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5.宗教设施建设由省民宗委会同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
  6.其余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和谐家园建设等项目,由州、县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7.援建项目审批权限划分,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8.明确为“州、县级”审批的项目,由玉树州具体划分州和县的项目审核权限,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其中,明确为州级审批部门审批的,审批权限不得下放至县级。
  (三)简化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审核程序
  1.纳入重建规划、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重建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暂行办法》(青政办〔2005〕71号)等的规定,对属于省级核准的项目,除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其余项目核准权限原则上全部下放至州级,其中下放州级的核准权限不得下放至县级。
  2.纳入重建规划、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重建项目,按照《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2005〕70号)有关规定和属地化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对区域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工业类等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由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同级审核的原则,从速办理;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已纳入批准的《玉树地震灾后重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其他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可不再单独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4.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其他相关建设审核手续按照同级审核的原则,从速办理。
  三、重建项目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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