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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简化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审批程序
  1.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履行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以及项目决算、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等基本建设程序。鉴于灾后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急的实际,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水利、农牧、林业、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职责划分和同级审批的原则,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和审批。
  2.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加快相关前期工作进度。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片和分区域的原则,先行开展工程地质初步勘察工作,为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依据;详细规划批准后,按照具体项目要求再进行详细勘察工作。进一步简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对区域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垃圾、污水处理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由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同级审批的原则,从速办理;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已纳入批准的《玉树地震灾后重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其他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可不再单独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为缩短项目前期工作时间,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重建规划,在确定具体建设项目规模后,安排下达重建项目建设任务通知单。项目单位或对口援建单位根据重建项目建设任务通知单,按程序委托设计,在提交项目设计文件时,一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同步进行审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项目投资代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
  4.城乡建设、国土、安监、消防等项目审核部门要按照提前介入的原则,对重建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土地预审(审批)及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核手续,按照同级审批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简化程序,从速办理。
  5.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好招投标程序。鉴于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情况,灾后重建项目原则上可主要采取邀请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由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审计厅结合本意见规定,联合印发重建项目施工及监理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分级负责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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