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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本级2010年度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本级2010年度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10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通字[2010]11号)的有关规定和长沙市执行85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情况,从2010年8月1日起,本省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532元/月调整为680元/月,门诊医疗费标准由26.6/月调整为34元/月。调整后其中农业户口合计为680元/月,非农业户口合计为714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之挂钩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均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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