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省级重点烈士陵园保护改造工程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
(陕发改社会〔2010〕881号)
渭南、铜川、汉中、安康、商洛、榆林、延安市发改委: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烈士褒扬工作,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加强爱国主义和理想主义教育,省政府决定对省级重点烈士陵园纪念设施进行保护改造。现将编报2010年省级重点烈士陵园纪念设施保护改造工程项目建议方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遴选原则
(一)本着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态度,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烈士陵园纪念设施保护改造项目编报工作。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保护纪念设施,弘扬革命精神,方便群众瞻仰凭吊为建设目标;
(二)坚持集中建设主体设施,确保为纪念革命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纪念碑、纪念墓、纪念堂等建筑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严禁将省级投资用于建设办公、生活设施。
(三)坚持保护改造为主,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位置和格局,不新增纪念设施规模,保持原有陵区的风格风貌。
(四)坚持节约建设,避免奢侈浪费,确保建设有利于使革命烈士纪念场所形成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
二、项目遴选范围
(一)省级投资仅支持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建设。
(二)项目建设地点严格限定在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范围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
省级补助投资为一次性补助,集中用于烈士纪念牌、纪念墓、纪念堂馆、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纪念广场等主体建筑物及排水设施的改造和翻新。
四、相关改造要求
(一)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共同研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提出建设项目建议方案。
(二)建议方案严格按照《革命历史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有关规定编制。
(三)编报建议方案时应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资金落实。
(四)凡涉及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建议方案需根据有关规定征得文物部门同意。
(五)凡涉及烈士墓冢改造翻新的事宜,需征得烈士家属同意。
(六)请各地于7月30日前,将建议方案及附表报至省发展改革委和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