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
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
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没有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
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
(三)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
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影响恶劣;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
五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
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