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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没有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

  (三)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影响恶劣;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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