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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经责令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责令限期整顿后逾期不整顿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数额较小,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能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并积极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不含)以上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招生。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对违法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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