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
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经责令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责令限期整顿后逾期不整顿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
五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
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关于诈骗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数额较小,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能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并积极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不含)以上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招生。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对违法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
五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