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6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
五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
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人数少,未造成较大范围的社会影响,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但能积极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万元(不含)以上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拒不停止招生,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
五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
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但能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在限期改正期满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至2倍的罚款。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
五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