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
(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学校未按期过户资产产生一定的社会后果,但能积极主动地消除或减轻社会影响的;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有虚假夸大成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1项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年检有1项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1至3万元(含)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学校未按期过户资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但能配合执法部门消除社会影响的;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但能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改正违法行为的;有2项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年检有2项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减少招生计划的处罚。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学校未按期过户资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擅自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两次以上擅自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3项以上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年检有3项以上不合格的;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罚。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
五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
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
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退还收取费用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3万元(含)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但能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万元(不含)以上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抗拒、阻碍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