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较大损害的;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六、《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
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
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查处违法办学行为;对办学水平低下、管理混乱的民办学校应当及时督促改正,并可以责令暂停招生直至取缔。
违法行为情形及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且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罚。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和不良影响;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取缔办学许可证。
七、《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
三十条和《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
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
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
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