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较大损害的,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停止招生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