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成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
(二)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和后果,且主动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在规定的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标准的,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筹设许可申请。
(三)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的;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害的;或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责令停止招生。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