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2010]32号)
各市州教育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一章 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八十条的行政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有违法所得;阻碍调查或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