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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④“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关闭破产的集体企业,需要有法院或有关主管机构的批文。

  ⑤“地方国有企业”:省属以下国有企业,包括省属企业。

  (2)横栏。

  ①“在职工伤人员”是指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退休工伤人员”是指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②“纳入统筹保障”:是指《条例》规定的应由基金负担的工伤待遇已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③“单位保障”:是指全部工伤待遇仍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中,部分待遇已由基金支付,部分待遇(按条例应由基金承担的)仍由单位支付的,在这次调查中,作为全面纳入统筹的一个特殊问题,统一填写到“单位保障”栏中。但上报调查表时可另附专题说明,说明:a.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b.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项目的标准。

  ④“其他渠道保障”:主要是指既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又无单位支付,但已有其他渠道保障。

  ⑤“其他”:指2003年底前发生伤害,未经权威机构认定,但有所在单位明确的书面文件确定为工伤的人员;或已经权威机构认定为工伤,但尚未鉴定伤残等级的人员。

  2调查表二《分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落实情况表》(此表即是调查表也是汇总表)。

  (1)纵栏。

  ①纵栏中的“1、2、3、……”是各地统计企业数量和登记企业名称时用。要一一填写。

  ②b、层层汇总上报时,均要附有调查表二。

  (2)横栏。

  ①“企业名称”按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全称填写。

  ②企业性质:在格内填写代码。中央国有企业(代码为a)、地方国有企业(代码为b)、集体企业(代码为c)、其他企业(代码为d)、中央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代码为e)、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代码为f)、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代码为g)、依法破产国有企业(代码为h)、关闭破产集体企业(代码为i)。

  ③企业编码根据工商登记编码填列。

  ④其他要求同表一。

  (三)关于汇总上报事项。

  1.每个地区以市(州)为单位上报调查数据汇总表。

  2.按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委文件要求,汇总表及调查表须经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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