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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5.附表中涉及各年份有关数据均为截至当年累计数。

  (三)关于调研情况报送。

  本次调研各地汇总上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调研结束后,请各地报送以下材料:

  1.综合分析调研报告。主要内容按我省《方案》机关事业单位五项调研内容撰写,五项内容要写全。

  2.每个地区以市(州)为单位上报调查数据汇总表。上报1-2个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典型案例,重点是待遇方面的案例。

  二、关于企业调查表的填表说明(国家调查表)

  (一)关于调查范围及有关事项。

  1.本次调查的范围、对象、数据截止时间:本省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他企业等。其中包括中央所属企业。

  统计对象为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

  调查表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12月31日。

  2.“工伤人员”:是指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程序,由权威机构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权威机构是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条例》实施前,权威机构是指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有权进行工伤认定的机构。如,劳动部门、工会、所在企业、企业主管部门等。

  3.按当时政策规定已领取了全部待遇(含长期待遇一次性领取)。依政策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列入本次统计范围。

  (二)关于填表说明。

  1.调查表—《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落实情况汇总表》(此表即是调查表也是汇总表)。

  (1)纵栏。

  ①“其他企业”: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转制后形成的企业,其工伤人员只统计企业承接的其改制、转制前已认定为工伤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

  ②“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是指报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计划项目的国有企业,必须有全国关闭破产指导小组的批文。

  ③“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实施破产的国有企业,需要法院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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