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0〕1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17日
吉林省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方案
(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要求,为做好全省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范围
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各类企业的工伤人员。
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调查范围。
二、调查内容
(一)国家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调查的内容。
1.工伤(亡)人数、工伤类型、伤残等级基本情况;
2.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情况;
3.享受工伤待遇的人数、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工伤待遇列支渠道、发放机构以及执行有关工伤待遇的政策文件依据等;
4.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方式、费率标准、工伤保险费用列支渠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待遇构成以及统筹管理情况;
5.工伤保障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障制度的意见、建议。
(二)国家需要对企业单位调查的内容。
1.本地区国有、集体企业参保情况;
2.“老工伤”的总体情况;
3.解决“老工伤”人员的最近需求测算;
4.本地区或重点城市、重点行业、企业“老工伤”的突出问题;
5.解决的措施和政策建议等。
(三)我省需要对各类用人单位调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的参保情况;
2.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