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三)职工提薪晋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和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奖惩情况。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单位发展规划,经营管理等重大决策方案,财务报告;
(二)规章制度;
(三)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四)职工提薪晋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和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五)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奖惩情况;
(六)评议中、高级管理人员及聘任重要岗位人员情况;
(七)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十六条 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厂务公开栏、企业情况发布会、联席会议及单位内部信息网络、宣传载体等形式公开。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厂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厂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厂务公开责任人对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属地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由公司工会提出候选人,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职工董事有权依法就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在董事会上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职工监事有权依法就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提请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