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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

  (二)审议通过经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通过职工聘任、劳动用工、奖惩、生活福利、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劳动安全卫生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方案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选举、监督、罢免职工代表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五)评议和监督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六)推荐、推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订职工代表的选举、补选和罢免办法草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小组(委员会)的设立方案,提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依法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专门小组(委员会)和职工代表进行日常的巡视、监督、调查研究、质询等活动,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职工代表的培训、述职和评议等工作,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区域、行业工会的职责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管理方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地方总工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职工代表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报属地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获得所在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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