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企业、事业单位遇有重大事项,经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主席团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事项,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选举或者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在企业管理费或者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对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情况的报告,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实施方案及其他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方案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通过经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