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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

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
(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本条例相关的工作。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区域、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本单位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两种形式(以下统称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行业,应当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大型企业集团应当建立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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