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广西城市规划建设展示馆2010年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
(桂发改投资〔2010〕481号)
广西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你司广西城市规划建设展示馆2010年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落实,资金来源正当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请按隶属关系送同级审计部门审计。
二、当年下达的投资计划,只在当年有效,当年未开工或续建项目未用完的指标不结转到次年。项目要在下一年续建的,要在次年继续申报列入投资计划。
三、根据国家统计局、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凡是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包括跨省区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及其他投资建设项目,均实行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凡上述范围内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同级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凡未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的建设工程暂缓施工。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计委《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精神,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本计划下达的投资计划,不得任意突破。如确实需要追加自筹资金投资规模的,须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六、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附件:广西城市建设规划展示馆2010年年度投资计划表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广西城市建设规划展示馆2010年年度投资计划表
金额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