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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


  四、具体措施

  (一)传染源控制和管理

  1.疟疾病人发现

  各医疗机构应当对“三热”病人开展疟原虫抗原检测,同时采血制作厚薄涂片。对疟原虫抗原检测阳性者,即开展血涂片的镜检,镜检后将血涂片送区级镜检中心复核;对阴性者,收集血涂片,定期送区级镜检中心进行质量控制检测。

  各医疗机构结合病人的流行病学、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按照疟疾诊断标准(WS-259-2006)对进行诊断。所有疟疾病例应在抗疟治疗前采集滤纸血样,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疟原虫分子生物学检测。

  2.疟疾病人治疗

  各医疗机构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当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在24小时内进行规范化治疗,即所有间日疟病例均采用氯喹加伯氨喹8日疗法进行治疗,所有恶性疟病例采用以青蒿素为基础的联合用药治疗方案。对所有疟疾病人应当进行全程督导服药。疟疾重症病例可转送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救治。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至少一所医疗机构作为疟疾治疗定点医院,负责全辖区的诊疗指导和药品供应。

  3.疟疾疫情报告

  各医疗机构对发现的所有疟疾病人(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及时进行疫情信息网络报告。

  4.病例核实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网络直报的所有疟疾病例立即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核实,核实后的血片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网络报告的所有疟疾病例进行实验室病原学确认和分子生物学检测。

  5.疫点处置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发现疟疾病例疫情信息网络直报后的4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病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相应的疫点处置工作:

  (1)在4个工作日内对病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完成调查报告。

  (2)对疫点范围内的居民开展入户调查,对2周内有发热史或上一年度曾患疟疾的人采集血样进行血检(同“三热”病人血检)。要求疟史调查户覆盖率在95%以上,发热者血检/镜检率必须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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