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0〕185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人事考试机构组织的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为:
(一)助理广告师考试(共有《综合能力》和《专业实务》2科),每人每科60元。
(二)广告师考试(共有《综合能力》、《专业实务》和《案例分析》3科),每人每科60元。
(三)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务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人事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支出。
三、上述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重考生负担。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考试费收入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六、本文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期满后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