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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增加建筑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增加建筑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建审发[2010]39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建筑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资函[2010]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已取得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乙、丙级资质的企业,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均可申请增加相应等级和范围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六类专项资质。

  二、取得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资质甲、乙、丙级证书的企业在申请增加上述六类专项资质时,须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scjst.gov.cn)在 “网上业务系统”中的“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上进行资质证书内容变更,然后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书面材料申报。

  三、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05]375号)有关规定,我厅将在核发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甲、乙、丙级资质证书,或在资质延续审核通过后,按照办理变更的方式在资质证书中明确上述六类专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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