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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纳税人发生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业务,按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四)纳税人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应取得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同时报送《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具体明细凭证由企业留档备查)。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娱乐业、服务业、个人出售不动产仍按原有规定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

  一、交通运输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空公司)与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航空公司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公司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全部仓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建筑业

  4.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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