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货[2010]2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营业税管理,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本市服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税管理,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服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以下简称差额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支付的款项后,按差额征税。
第五条 第四条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