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建账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加强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管理。企业投资者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未纳税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管理。对企业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的部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等有关规定强化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工商、房管、教育、金融、文化、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对于未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以及实现源头控管的根本抓手。目前,各地普遍存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报送资料不全,填写内容不规范,重视有税申报而忽视无税申报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分析原因,制定相应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第
八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