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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3.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继续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从2010年8月1日起,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一律按3%的征收率进行定率征收。对于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前,通过福利分房取得的住房,在进行转让时,必须提供房屋原始凭证,一律不得定率征收。

  4.加强拍卖所得征收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严格要求拍卖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组织向自然人支付借款利息时,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一是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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