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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扎实开展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和从外部门获取的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建立高收入者纳税评估体系。对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00万元以上的代扣代缴单位必须进行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跟踪核实、约谈和调查,督促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交由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稽查部门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认真部署落实。在检查中,要特别关注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所得是否缴纳税款和符合条件的高收入者是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对逃避纳税、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形,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申报流程,将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扣缴税款或扣缴不足的,要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强化工资薪金所得以外应税项目的征收管理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从我省情况看,股改限售股数量较小,但随着上市公司的逐年增多,新股限售股将成为限售股的主体,其数量也将急剧增加。各级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2.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并定期从工商部门获取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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