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严格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的通知
(冀卫人〔2010〕3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必须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的规定,省卫生厅、原省人事厅于2008年6月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的通知》(冀卫人字〔2008〕15号),对城市医生服务农村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安排部署,并明确规定“从2010年开始,要将城市医生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服务一年的规定,作为职称申报和晋升的必备条件”。为推动工作落实,省卫生厅于2009年在全省卫生系统组织开展了“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落实年”活动,推动了城市医生服务农村工作的深入开展。2009年3月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国务院印发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国发〔2009〕12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冀发〔2009〕15号)重申了要“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函〔2010〕6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办字〔2010〕49号)又进一步明确地把“严格落实城市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和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年的规定”列入了医改任务目标。由此可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城市医生服务农村工作高度重视,落实城市医生服务农村工作,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和城市医生必须严格履行的职责和任务。为保证城市医生服务农村工作扎实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我省关于城市医生服务农村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站在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健全机制,加强督导,毫不松懈地把工作引向深入。要克服畏难情绪和应付思想,采取硬措施,坚持持久战,把城市医生服务农村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工作列入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