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服务人员主要通过招聘的方式解决,并由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者对服务人员开展相应培训,帮助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管理、规范服务、文明待客,提升服务品质。
第七条 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设置原则:
(一)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规划,应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资源,方便乘坐地铁、公交车、客运车辆、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市民及游客使用公共自行车进行短途接驳。
(二)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以主要公共交通要道、枢纽站、地铁出口及商业街、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等人流集中的区域为依托,以点带线,以线联面,逐步辐射形成网络。
第八条 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设置要求:
(一)利用市政设施场地或人行道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的,应以不妨碍交通为前提,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设置。
(二)运营者应当根据第七条的设置原则,建设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标识,方便市民租赁和停放使用。
(三)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施包括标识牌、自行车、智能化锁定装置及社会自行车卡位、查询系统、卡票服务系统、监控通讯系统等其他配套管理服务设施。
(四)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应统一划线或设置锁口,做到自行车停放整齐。
第九条 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者应当组织公共自行车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建设,作为日常运营、调度、管理和监控公共自行车租用的主要工具,为市民出行提供便捷、人性化的服务。
第十条 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内容,组织做好对相关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培训,按照服务网点的设置原则和设置要求在相关地点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并做好相应的车辆配置安排以及运营过程中的机动调配。
(二)负责公共自行车服务点智能化管理系统的维修、保养、更新,定期检查系统安全和网络稳定状况,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和及时通信。同时保证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场地整洁,通道畅通。
(三)使用全市统一的公共交通信息平台和一卡通收费系统,并明示电子收费系统的收费标准和使用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