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交〔2010〕641号)
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指引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归口专业管理部门,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的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及移交管理事项。其中,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主要是指公共交通站场设施(下称“公交站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等规定,在进行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的阶段,落实配套公交站场的建设用地面积、位置等情况,大型住宅小区还需考虑配置一定数量的中途站与之衔接。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前,应就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配套公交站场的建设用地情况及交通组织方案征询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意见。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配套公交站场选址、拟调入公交线路数、公交流线组织、规模和设施要求等专业意见,以便房地产开发企业深化项目规划设计。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的同意批复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配套公交站场进行项目报建工作,并应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对配套公交站场的专业审批意见。
第六条 配套公交站场所需设施可参考《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移交清单》(见附件1.1),相应设计标准应不低于清单列出的技术指标。
第七条 配套公交站场竣工后1个月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其与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共同委托的成本核算单位提交工程结算书(含土建成本、土地成本及相关税费)及工程竣工图,由核算单位审定配套公交站场的建设成本,以作为有偿移交的依据。同时,报请市房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办理产权确认、变更、移交等手续。
第八条 在配套公交站场申请项目规划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书面通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公交站场的用地资料、报建审批资料、施工图纸及验收文件等移交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第九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反馈移交意见,明确接洽方式。自发出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资料审核及现场踏勘,并委托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与符合移交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配套公交站场移交协议(见附件1.2)。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按协议支付成本核算单位核定的建设成本价后,正式接收配套公交站场并进行管理。
第十条 配套公交站场建设成本价的费用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向市财政局申请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