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交站点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情况、规划情况、居住人口分布情况、市民需求情况、道路占用情况、重要活动或大型活动举办情况等优化设置。
第六条 公交站点设置应遵循安全、便民的总原则。
第七条 新建、改造的城市主、次干道应当规划建设港湾式公交站点,应当设置公交候车亭。具备条件的其他道路、路段也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实施。
第八条 途经居住密集区、客运枢纽站场、地铁站出入口、商业区、著名旅游景点区、著名文物古迹、大型文化活动场所、大中型医疗机构、大中小学校、公共或行政服务设施等路段应设置公交中途站点、首末站场。
第九条 公交中途站点设置应当与过街设施(天桥、隧道、斑马线等)紧密衔接,方便乘客就近过街。
第十条 公交站点、站场停靠区域空间尺度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规定建设,充分顾及公交线路聚集程度。停靠区段长度内的候车区域及其与人行道之间的连接区除必要的候车亭和少量树木外,不得建有其他设施。候车站台高度应结合公交车辆情况合理设定,方便老幼病残乘客上下车。候车区域与人行道之间应当无障碍连接并应设置盲道。
候车亭的建设和广告发布应当考虑人行道的宽度、地面及地下设施的具体情况,避免给行人通行带来为便,确保相关设施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公交中途站点设置应与平交路口保持一定距离,并注意避开交通瓶颈路段。
公交站点规划建设、优化调整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第十二条 公交站场中心负责站点日常巡查,对设置不合理的站点提出处理意见,定期报市客管处;对侵占公交站点的行为,查明情况并要求有关单位立即予以纠正,并向市客管处报告。
第十三条 公交站点调整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市政项目施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