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负担的费用由公交站场中心统一收取并与申请单位另行结算。
第二十条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为公交站点命名或变更名称。
第二十一条 公交站点标牌、导乘设施(含语音报站设施)的制作标准由公交站场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由属地交通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2:
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设置(简称“公交站点设置”),建立快速有效的站点优化调整设置管理机制,方便市民出行乘车,根据《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公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站点设置,包括公交中途站点、首末站的增设、撤销、迁移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除外)公交站点设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公交站点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受市交委委托负责依照本办法对本市公交站点设置具体实施行政管理。
广州市内各公交企业负责按照市交委批准线路和站点从事营运活动,做好公交车上导乘设施(含语音报站设施)的建设和调整工作。
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中心(以下简称“公交站场中心”)负责按照市交委批准线路和站点做好公交站、场及其标牌、导乘设施的建设、调整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