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不同线路同一站点的站名应当统一,且站点名称应具有唯一性。
第七条 站点名称的命名应顺应城市发展需要,兼顾城市历史文化保护需要,以及市民认知习惯,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 公交站点命名可考虑以下因素:
(一)站点所在地区、道路、街道(镇)、政府机构、居委会(村)的名称。
(二)站点周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文物古迹、旅游景点的名称。
(三)站点附近立交、重要路口等有利于确认方位的大型市政设施的名称。
(四)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交通枢纽站场的名称。
(五)首末站点所在场地的产权单位或使用权提供单位的名称。
第九条 站点名称以所在地区、道路、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旅游景点的名称命名的,应当使用经广州市地名管理机构批准的名称;没有批准名称的,可使用当地社会约定俗成的名称。
站点命名使用的单位名称、地区名称、公共设施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具备长期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 站点命名一般不加注副站名,必须加注副站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拟加注的副站名是市级以上单位确定的重点文物古迹、旅游景点的;
(二)拟加注的副站名是重要的公共服务性设施的;
(三)拟加注的副站名是对站点拥有产权的单位,且命名无异议的;
(四)拟用建筑物等名字申请加注副站名的,申请单位需对申请加注副站名的建筑物拥有产权,且命名无异议的;
(五)拟加注的副站名是大型生活社区的。
第三章 站名的变更
第十一条 站名的命名和变更应当广泛征求相关企业和市民群体的意见,经市交委核准后实施。站点名称一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条 站名变更需求来源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