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督导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督导检查的通知
(冀卫妇〔2010〕15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妇幼保健中心:

  为依法做好全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期间《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省卫生厅决定从8月下旬开始在全省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逐步展开,各地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明显增多,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难度加大。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依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各市要参照省卫生厅下发的《河北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督导检查方案,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自查工作,省卫生厅妇幼处将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二、认真检查,切实解决问题。各市要认真谋划、周密部署自查工作,抽调精干力量,严格组织实施。要在提高督导检查覆盖面上下功夫,一是要检查所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机构,二是要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各项要求逐条进行检查,不留“死角”。要把督导检查与整改提高结合起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指出,立即纠正,并加强整改落实情况的“回头看”,切实做到边检查、整边改、边提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