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抗洪救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0〕18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现就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加强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98号)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2010年下半年,对灾区受灾单位实行失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措施,减免期限视灾情和生产经营情况而定,可申请减免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限最长为一年。失业保险费减免期内视同缴费。缓缴失业保险费期内免收滞纳金。
二、关于发放稳岗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近两年内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灾区受灾单位,在恢复生产期间不裁员,企业可为不裁人员申请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享受时间可根据其受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一定时期内难以恢复生产的受灾单位放假或拟裁减(未裁减)人员,可为其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发放稳岗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关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灾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帮助其抗灾自救。
四、发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作用,加大省级调剂力度。各地要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做好资金的统计、测算和发放工作。有关市(州)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互济功能,增加受灾县(市)资金调剂。需要省级调剂资金的,按照《吉林省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措施。为有力支持受灾企业恢复重建,保障受灾职工生活,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预防失业、保障生活的积极作用。省人社部门将会同省财政、社保经办机构加强落实各项措施的指导检查。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做好受灾情况统计,协调制定并落实相关措施;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按时到位;社保经办机构要强化服务,做好测算发放工作。受灾单位应提供受灾情况和申请减免缓缴报告,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审核认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厅失业保险处反馈。
附表:1.2010年受灾企业减免失业保险费审核认定表